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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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處所,除證券商營業處所外,不得有左列場地設置、設備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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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行情電動揭示板及跑馬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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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競價用終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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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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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營類似證券商業務有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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