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14523號令 修正發布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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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應訂明下列內容:(合約書參考範例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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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收價款行庫於收受價款後,發行人或募集設立之公司籌備處,不得動支該項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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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項價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後五個營業日內,由各代收價款行庫解存專戶存儲價款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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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價款認購不足,經洽特定人認足時,其所繳價款仍應存入代收價款行庫,再由代收價款行庫於繳足之次一營業日解存專戶存儲價款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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