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中交割暫行受寄有價證券及款項保管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7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秘字第01603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7月 2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10136744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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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之匯款及依本公司「證券商辦理交割證券補正提供擔保金相關交割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擔保不足之匯款應逕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專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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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預供擔保之本票,由經辦人員點收核對無誤後,送財務部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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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預供擔保本票擔保不足部分所提交之支票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