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中交割暫行受寄有價證券及款項保管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7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秘字第01603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7月 2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10136744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辦理集中交割除依有關法令規章處理者外,其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以下列為限:
-
一、證券商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申報提交之價款。
-
二、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方式提交之擔保金。
-
三、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之匯款及預供擔保之本票。
-
-
前項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不另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