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7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7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15593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92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6月27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3121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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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上市者,於錄案完成後
,承辦人員應先函知申請公司,於本公司函示期限內補正相關事
項,於其補正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一條規定,將本公司與其
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連同審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