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7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7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15593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92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6月27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3121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八、申請公司以其終止上市後申請為櫃檯買賣中心管理股票再行申請上市
時,承辦人員於審查申請公司合於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三條規
定暨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即檢具該公司申請書暨相關書件,
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上市事宜,
於前揭有關證券承銷商輔導上市暨實地查核之規定均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