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001928 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處理辦法處理之。
  2. 前項處理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應函報本會核定。
  3. 證券商辦理上市有價證券之承銷或再行銷售,得視必要進行安定操作交易,其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訂定,並應函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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