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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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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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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94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001928 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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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條
證券商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結構型商品、利率衍生性商品及債券衍生性商品。
前項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保本型契約及股權連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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