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3月8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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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之數量、種類及金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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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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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券鉅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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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申報證券為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者,依本公司前一日公告匯率換算申報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