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8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276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 13條、第15條;刪除第4條、第17條、第18條條文;並自100年12月19日 實施(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 00003409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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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當組配對買賣之有價證券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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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時,應先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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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應先由其中一家賣方證券商代表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各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由該賣方證券商代表及當組配對買賣之其他證券商各自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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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當組配對買進賣出各僅限申報單一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且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