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8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276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 13條、第15條;刪除第4條、第17條、第18條條文;並自100年12月19日 實施(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 00003409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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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之方式,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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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不得融資、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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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之應收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與其他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之買賣合併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