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5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211號 、中央銀行臺央外拾壹字第104002185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 、第17條;增訂第三章之一、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4;刪除第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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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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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