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5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211號 、中央銀行臺央外拾壹字第104002185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 、第17條;增訂第三章之一、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4;刪除第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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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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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外幣與新臺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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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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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表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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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業績、規模之統計、分析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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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發展之研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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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金管會洽商事宜之聯繫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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