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之1、第29條、第64條、第122條、第130條、第136條、第143條之4、第144條、第149條、第163條、第167條至第167條之4、第168條、第171條、第171條之1及第178條;增訂第138條之4、第143條之5及第143條之6條文,除第143條之4至第143條之6、第149條及第168條第4項自105年1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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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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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