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之1、第29條、第64條、第122條、第130條、第136條、第143條之4、第144條、第149條、第163條、第167條至第167條之4、第168條、第171條、第171條之1及第178條;增訂第138條之4、第143條之5及第143條之6條文,除第143條之4至第143條之6、第149條及第168條第4項自105年1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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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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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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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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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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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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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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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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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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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訂約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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