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7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1條、第13條、第54條、第64條、第107條、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第140條、第141條、第143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63條、第164條、第166條、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0條至第172條之1及第177條;增訂第8條之1、第95條之1至第95條之3、第135條之1至第135條之4、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1至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之5、第167條之1、第169條之1、第169條之2及第172條之2;並刪除第15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業經營業務,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依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分:
    1. 一、限期改正。
    2. 二、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3. 三、命其補足資本或增資。
  2. 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或不依第一百四十三條增資補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左列處分:
    1. 一、派員監理。
    2.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3. 三、限期改組。
    4. 四、命其停業或解散。
  3. 依前項規定監理、停業或解散者,其監理人或清算人由主管機關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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