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7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1條、第13條、第54條、第64條、第107條、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第140條、第141條、第143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63條、第164條、第166條、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0條至第172條之1及第177條;增訂第8條之1、第95條之1至第95條之3、第135條之1至第135條之4、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1至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之5、第167條之1、第169條之1、第169條之2及第172條之2;並刪除第15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未達第一百三十九條所訂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數額時,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
  2.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 保險業得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向外借款,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其因週轉需要所生之債務,應於五個月內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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