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7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1條、第13條、第54條、第64條、第107條、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第140條、第141條、第143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63條、第164條、第166條、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0條至第172條之1及第177條;增訂第8條之1、第95條之1至第95條之3、第135條之1至第135條之4、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1至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之5、第167條之1、第169條之1、第169條之2及第172條之2;並刪除第15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1.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2.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3.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4.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5.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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