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1年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7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1條、第13條、第54條、第64條、第107條、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第140條、第141條、第143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63條、第164條、第166條、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0條至第172條之1及第177條;增訂第8條之1、第95條之1至第95條之3、第135條之1至第135條之4、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1至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之5、第167條之1、第169條之1、第169條之2及第172條之2;並刪除第15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2.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