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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1條 (公司之外文名稱,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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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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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未辦妥變更登記者,撤銷或廢止該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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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外文名稱與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核准在先之他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該出進口廠商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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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外文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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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外文名稱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之外文名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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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外文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