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86條 (外國公司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代表人在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之申請及廢止登記)
  1.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2. 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3. 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外國公司指派或辦理所在地變更;屆期仍不指派或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辦事處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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