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71條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禁止以外國公司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營業務)
  1.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2.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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