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203-1條 (股份有限公司過半數董事於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時,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2.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3.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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