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73-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2.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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