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61-1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票發行期限)
  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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