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37條 (招股章程應載明事項)
  1. 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1.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2.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3. 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4. 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5. 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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