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
第30條 (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