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0條 (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6.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7.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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