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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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7條 (公司發行特別股應於章程中訂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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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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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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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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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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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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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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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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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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