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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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條 (終止重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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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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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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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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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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