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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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1條 (重整聲請裁定駁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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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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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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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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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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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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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已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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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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