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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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條 (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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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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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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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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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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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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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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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無記名股者,其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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