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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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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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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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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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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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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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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