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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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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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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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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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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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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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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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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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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