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5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修正公布第235條、第240條;增訂第23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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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327條 (催報債權)
  1.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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