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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5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修正公布第235條、第240條;增訂第23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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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條
(合併後之程序)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
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
二、新設公司,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
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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