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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5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修正公布第235條、第240條;增訂第23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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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條
(解散之法定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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