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5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修正公布第235條、第240條;增訂第235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76條 (催告與撤回認股)
  1.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的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2.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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