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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條 (特別股之變更與其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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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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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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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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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