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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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逐日計算甲方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比率,其低於乙方所定比率時,甲方應即依乙方之通知於限期內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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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補繳期限,依操作辦法第五十四條定之。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