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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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信用帳戶內之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乙方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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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為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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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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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為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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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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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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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購買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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