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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甲方信用帳戶內之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乙方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1. 一、作為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2.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3. 三、作為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資金來源。
    4. 四、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5. 五、銀行存款。
    6. 六、購買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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