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客戶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應於證券商通知三個營業日內,以他種得為抵繳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更換或相等價值之現金清償之。
  2. 客戶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非客戶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