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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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償還借貸款項時,應填具「借貸款項償還申請書」,並於申請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至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證券商於確定融通金額及利息入帳無誤後,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前,由證券商將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匯撥至其客戶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中央登錄債券帳戶或存入客戶於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以客戶原提供外幣擔保品之幣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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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應退還擔保品為外幣者,得依雙方約定轉為借券交易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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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客戶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非客戶本人所有者,應由證券商將其匯撥至所有人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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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客戶採非當面方式申請償還借貸款項時,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