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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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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其買進證券為擔保者,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賣出原買進證券之款項,應先償還借貸款項。
  2. 證券商應與客戶約定前項融通期限屆滿前,以客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償還借貸款項,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範圍由雙方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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