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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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其買進證券為擔保者,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賣出原買進證券之款項,應先償還借貸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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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與客戶約定前項融通期限屆滿前,以客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償還借貸款項,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範圍由雙方約定之。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