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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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所取得之擔保品,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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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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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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