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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2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1. 一、最近四季合併(個別)財務報表營業外收支淨額合計數占稅前損益合計數不超過百分之十者,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合併(個別)營業收入、合併(個別)營業毛利(率)及合併(個別)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
    2.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最近期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列為前百分之五者,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合併(個別)營業收入、合併(個別)營業毛利(率)或合併(個別)營業利益(率),說明營運展望之預測性資訊。
    3. 三、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公布日市值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且當期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列為前百分之五者,於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所發布之「提升企業價值計畫」記載發布年度起至其後三年度內之預測性資訊。但符合第二款資格條件之公司,其預測性資訊涵蓋期間,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2. 上市公司應隨時評估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預測性資訊之達成情形,經評估有未能達成之虞者,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前述預測性資訊已不適用。嗣上市公司欲更新(正)前述預測性資訊,應另行召開法人說明會或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召開說明記者會,或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3. 上市公司依第一項第三款發布預測性資訊時,應加註下列事項,且於預測性資訊涵蓋期間內隨時評估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有未能達成之虞時,並應修正或更新:
    1. (一)該資料係屬預測性質,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投資人應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之聲明。
    2. (二)預測性資訊之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
  4. 上市公司依第一項第三款發布預測性資訊,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虞者,本公司得取消其依該款發布預測性資訊之資格。
  5. 本認定標準所稱之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自一百一十六年公布ESG評鑑結果起,以ESG評鑑結果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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