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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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於股東會年報「致股東報告書」中揭露當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時,若涉及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應依第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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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於股東會年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中揭露短期、中期及長期之量化資訊,若符合第一條之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百分之五十之業務(產品)之合併(個別)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如已敘明其量化資訊之重要基本假設及相關估計基礎,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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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重要基本假設」,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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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預測結果相當敏感或產生差異可能性很高之基本假設(如匯率、利率、主要原料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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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商品(服務)之銷售量、售價或成本等基本假設,所依據資料之來源及相關比例數字(如市場未來供需狀況、成長性及市場占有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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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之股東會年報「附表二之二之三上市上櫃公司氣候相關資訊」及永續報告書「氣候相關資訊」之揭露亦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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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經評估或經本中心發現其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揭露之資訊有錯漏而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更正前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