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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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基本資料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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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簽訂時,甲方應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之姓名,以及甲方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名稱告知乙方,並填具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嗣後甲方有前述關係人之情事時,應即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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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文件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或被授權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通訊處所及連絡電話業經變更,未即以書面通知乙方者,乙方得暫停融通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