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16條 (停止過戶或付息之處理)
-
乙方應於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甲方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代為辦理過戶。如甲方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遇有付息時,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