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14條 (處分所得之抵償)
-
乙方依前條規定處分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之時間及其處分價格,甲方絕無異議;處分費用並由甲方負擔之。
-
前項處分所得,抵償甲方所負債務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不足抵償,甲方應立即清償,否則乙方得依法追償。
-
乙方如因特殊事故未能處分擔保品取償時,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