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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2-1條 (認股借貸之補提擔保品及償還融通)
  1. 甲方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三十日並以其認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者,所認購之有價證券未轉撥至乙方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時,應於次一營業日提供擔保品或償還借貸款項及其利息。
  2. 前項擔保品以操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者為限,其融通計算標準依操作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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