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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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認股借貸之補提擔保品及償還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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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三十日並以其認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者,所認購之有價證券未轉撥至乙方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時,應於次一營業日提供擔保品或償還借貸款項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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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擔保品以操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者為限,其融通計算標準依操作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計算。